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湘外经院办字〔2013〕15号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确保学校印章刻制、使用及管理的合法性、严肃性及安全性,规范运营,防范风险,有效维护学校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指学校公章、学校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各部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第二条 学校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未经学校董事会、校长授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刻制印章,否则引起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审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一)使用学校公章必须经学校校长或经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审批,并履行其他有关审批程序,由印章保管人盖章。学校公章的具体使用范围及程序如下:
1.学校对内对外签发的各类文件,如学校上报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文件及平行往来单位文件等,需经校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2.学校对内对外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含证件、证明、奖状、荣誉证书、出国出境材料)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学校行政公章;聘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须经校长签字审核后方可加盖学校行政公章。
3.学校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需经财务校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4.合作对方要求加盖学校公章的合同协议,使用须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5.学校对外担保、融资等学校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授权后方可使用学校公章。
(二)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各类合同协议。合同专用章及用以对外签订合同的学校公章须符合学校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方可使用。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或其被授权人书面授权后方可使用。
(四)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财务印章主要用于学校财务结算、开销户、贷款资料签证、银行对账单确认等相关业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遵循财务处的相关制度规定使用。
(五)各部门专用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各部门专用章仅供学校内部使用,无权对外代表学校,不得用于部门及学校对外事务。下列情况下,当校外机构要求加盖部门专用章时,部门专用章可用于对外事务:
1.学生参军入伍的审批、证明材料被要求加盖武装部专用章时;
2.教职员工工资、职称证明材料被要求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印章时;
3.学生的成绩证明、学籍证明材料被要求加盖学校教务部门的印章时;
4.其他确需加盖学校部门印章的,须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加盖。
第四条 学校各类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并记录用章情况。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时,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移交登记表。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第五条 印章损坏,由学校公告停止使用,由校长办公室统一销毁。学校行政公章销毁须经学校校长批准,部门印章的销毁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学校公章被盗或丢失,须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须严格遵循用章登记程序:由用章人经有权审批人或其被授权人依据权限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根据审批规定的使用范围在“用章登记簿”上做好登记,然后盖章。如遇审批人外出紧急情况,审批人可以邮件等方式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审批和登记手续。“用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
第八条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校长同意,由印章保管员对所盖章的空白纸编号登记后盖章。申请人对空白纸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 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用章人必须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办理交接手续后,需两人以上方可携带外出,并须由印章使用授权人委托一人携章随同,事后由用章人提供书面记录。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印章管理制度,不私自使用印章,不违规用章。学校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印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盖或偷盖印章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聘;私刻印章的予以解聘;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印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湖南猎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技工学校、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3日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