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湘外经院教字〔2020〕30号)。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审与授予工作必须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评定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组成,由主席任免。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设立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除有特殊情况外,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议事。到会成员应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成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并设秘书1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兼任。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二)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在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等进行审查;
(三)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情况,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其他有关学士学位的问题。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各科成绩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本科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
(四)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方案》(湘外经院教字〔2021〕8号)施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因其他问题,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在校期间有且只有第八条第一款之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位:
(一)应届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
(二)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普教学生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成教学生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2),由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及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填报初审名单及初审情况登记表,按拟通过和拟不通过两类进行情况归类、统计。所有资料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呈交校学位办,呈交时间为上半年6月1日前,下半年12月1日前;
(三)校学位办对各学院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材料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
(四)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校盖章后,由校学位办颁发学位证书;
(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六)学校在每年6月和12月授予学士学位;
(七)学校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送湖南省学位办备案;
(八)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校学位办整理归档,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2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docx
2.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