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湘外经院保字〔2022〕7号
各二级单位:
学校修订了《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2022年7月8日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印发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
(一)学校校长、书记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分管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书记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四)学校安全保卫处消防科负责消防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4.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申请;
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8.受理各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上级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申报,协助上级消防职能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9.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10.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五)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须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4.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6.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
8.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9.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对学生宿舍内的消防设施或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发现消防设施或器材丢失、损坏或失效的,应立即通报安全保卫处和物业公司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做好检查或更换记录;
2.负责对学生宿舍内的消防安全进行常规检查,严禁学生在学生宿舍内燃点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吸烟等,及时查处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行为。严禁在学生宿舍楼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3.确保学生宿舍内消防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七)学校辅导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参与消防灭火演习和消防安全专题讲座、疏散逃生演练等活动;
2.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及时查处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吸烟等行为;
3.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八)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2.关注本人工作场所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熟悉本人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4.指导、督促学生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各种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5.严禁在楼栋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九)学生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掌握火灾情况下的自救逃生方法;
2.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发现消防隐患或火险及时报告。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将以下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1.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务室、超市、门店、仓库、体育馆、世纪讲堂、学术讲坛;
2.驻校内快递、通信、金融等单位;
3.学校图书馆、档案室、重要文献收藏室;
4.学校变配电中心(室)、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
5.实验(训)室、信息中心机房、计算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6.学校财务处。
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设置防火标志,落实责任人,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制度管理、标识化管理、教育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应急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二)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安全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三)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安全保卫处消防科专职管理人员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安全保卫处消防科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四)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五)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安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获批后方可动火,并在现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接受安全保卫处的监督和管理。
(六)学校内出租房屋、店铺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七)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由施工单位负责,该施工项目校内对口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八)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九)学校及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三、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一)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大检查由安全保卫处消防科牵头,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当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二)针对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每月防火检查由安全保卫处牵头,督导办及各二级单位协助,结合每月安全隐患及环境卫生大检查开展。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当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三)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由本单位牵头。巡查人员应做好巡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当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督促责任人限期整改。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扑救并报告。
(四)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整改、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人,严格按整改方案推进整改任务。安全保卫处跟进整改进度,做好协助和督查,确保规定时限整改到位。在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过程中,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及安全保卫处应将整改情况整理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二)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较大规模的学生消防疏散演练;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3.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5.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三)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学校的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一)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三)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六、消防经费
(一)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二)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三)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改造。如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系统、消防电源配电系统、消防水箱水位监测系统、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
(四)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七、消防工作奖惩
(一)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由相关部门处理。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八、附则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湘外经院保字〔2013〕1号)同时废止。